出口退(免)税
出口退免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送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将其在出口前的生产和流通的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税款退还或免征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 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一般程序: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 按现行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
哪些出口货物特定不予退税也不予免税 根据国家宏观政策特定不予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则其出口后仍要按出口收入离岸价计算纳税。
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一 、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殖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不作对外销售而在国外展出的样品货物;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的。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申报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二 、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 1、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 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 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额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 6、 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 7、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8、 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货物; 9、 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 10、 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 11、 从1995年1月1日起,对外国住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 12、 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买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13、 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 14、 从1995年7月1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 15、 从1996年9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公司统一管理的处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16、 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 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 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 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碱、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20、 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三 、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 对一些企业,虽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但出口的货物如属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不予办理出口退税。这类特案不予退税的出口货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2、 避孕药片和用具、古旧图书; 3、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卷烟计划内的卷烟; 4、 军用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 5、 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 (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 饲料; (3) 农膜; (4) 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复混肥、重钙;原生产碳酸氢铵、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产品的小化肥生产企业改生产销售的尿素、磷铵和硫磷铵; (5) 农药生产企业销售的敌敌畏、氧乐果、六硫磷等; (6)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7) 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 出口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其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支出的进项税额,包括准予低扣的运输费用所含的进项税额,不能从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低扣,应计入产品成本处理。 四 、特准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一些特定货物,虽然已经征收了增值税、消费税,但先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办法规定,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不予退还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主要以下几方面: 1、 原油(指国家计划出口的原油)以及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天然气; 2、 柴油;(1999年12月1日起恢复退税) 3、 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金等(进料加工复出口除外); 4、 援外出口货物(利用中华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援外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方式下出口的货物除外); 5、 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一般货物(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可享受出口退税的特殊货物除外); 6、 非指定企业出口的贵重产品; 7、 有出口卷烟经营权的企业出口国家出口计划外的卷烟; 8、 从1995年7月1日起,非保税区运往保税区的货物; 9、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10、从1996年4月1日起,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购买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套机电设备供应公司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货物(非生产性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委托生产企业加工并回收出口的货物除外)。
补缴已退(免)税款及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由于企业的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包括清算中发现企业已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出口企业在办理退(免)税过程中,由于企业的过失而造成实际退(免)税款大于应退(免)税款[包括清算中发现企业已退(免)税大于应退(免)税款]或企业办理来料加工免税手续后逾期未核销的,税务机关应当令其限期缴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税款。逾期不缴的,从限期期满之日起,依未缴税款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一)异地监管单证: 1. 异地监管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项目单位与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二)减免税货物的转让 1. 减免税进口货物转让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 双方转让协议或合同 3.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三)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 1. 退运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 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 (四)减免税货物解除监管 1. 解除监管申请书及货物清单; 2. 原减免税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原《征免税证明》(复印件); 3. 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它单证。 (五)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 1. 贷款抵押申请及货物清单; 2. 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征免税证明》及随附单证; 3. 应缴税款的等额保证金,或境内金融机构的税款担保,或项目单位与金融机构签署的《特定减免税贷款抵押“三方”协议书》(仅适用于向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抵押); 4. 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 5. 金融机构注册证明; 6. 海关认为需要的其他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