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就业证、居留证
外国人就业许可
(一)申请条件
在北京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及国内个体经济组织、公民个人除外)。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三) 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外国人入境就业\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审批
(代表机构聘用外籍及台港澳人员就业审批)
(一)申请条件
外国企业或台港澳企业常驻本市代表机构,申办聘用担任首席代表或代表。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第三章第十六条;《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八条、九条。
(三)申请方式
聘用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及本人工作证携带申请材料到现场办理申请手续(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居留证
外国人居留证件分为外国人居留证和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外国人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1年以上的人员。
外国人临时居留证,发给在中国居留不满1年的人员。
申请条件
持标D、Z、X、J-1字签证的外国人以及根据中国政府同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免办签证入境,需在中国停留30日以上的外国人,必须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到居住地市、县公安局办理外国人居留证或者外国人临时居留证。
上述居留证件的有效期即为准许持证人在中国居留的期限。持标有F、L、G、C字签证的外国人,可以在签证注明的期限内在中国停留,不需办理居留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