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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产品登记

1、软件产品定义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软件产品的名称必须符合《北京软件产品名称规范》要求。

2、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3、国产软件产品的登记和备案应向北京软件行业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三份(网上审核通过后请打印并盖章);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三份;
  3. 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5.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6.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7.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开发合同、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省部级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及获奖证书等)。

4、申报人须提交的材料

  1.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3. 申请登记软件产品的样品;
  4.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5.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6. .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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